劳动能力鉴定以什么形式进行工作
作者:syhqcjx 日期:2018-10-22 浏览

本办法自201441日起施行。
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
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3、因鉴定工作需要,专家组提出应当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检查和诊断。
4、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参加鉴定的专家都应当签署意见并签名。
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

 

      为避免鉴定工作受主观意识的影响和医疗专家个人认识的局限及学术观点的分歧,劳动能力鉴定以专家组的形式进行工作,在专家内部意见不能统一的时候,按多数专家的意见,因此专家组人数的设置为奇数。专家组由35名相关专家组成,鉴定意见要由参与鉴定的专家签署。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的诊断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确定伤残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护理依赖程度,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