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作者:admin 日期:2021-09-02 浏览

    相信身边有朋友或者有亲戚在事业单位,机关单位工作的人,都听过这样一个词:叫劳务派遣。那么,遵义劳务派遣究竟是什么意思呢?为什么事业单位和机关单位的合同工都要走派遣?


    我们要知道,劳动者与其工作单位并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和另一个派遣公司等单位形成的劳动关系,由派遣公司将劳动者派到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去工作,最终用人单位再与派遣单位签订派遣协议。


遵义劳务派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由于从法律关系上来说,被派遣劳动者并不是用工单位的职工,和用工单位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很多实际用工单位便以这种身份差别,不加遮掩地在被派遣劳动者和自己职工之间推行同工不同酬,而且认为这种同工不同酬是分配方式多元化和劳动力市场化的必然结果。具体来说:


    (1)政策允许企业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按劳分配只是分配方式之一;


    (2)劳务派遣用工的报酬一般由市场需求决定,这是劳动力市场化的表现。


    而劳动用工的报酬一般根据企业的经营绩效决定。因此决定因素的不同,必然导致获取报酬的数额不同。以分配方式多元化、劳动价值市场化为由推行同工不同酬,对不同身份的劳动者实行差别对待,这种以身份定酬而不是以岗定酬的做法,


    其实质并不合理,从效果上来说,会对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造成严重挫伤,从法律上来说,既是对宪法赋予公民平等权的一种公然侵犯,也是对劳动法中规定同工同酬的一种严重违反。鉴于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从而否定用人单位在此方面实施差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