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协议与双方的法律责任:
1、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双方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三方就是派遣机构、派遣人员和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三方存在的主要法律关系如下:
1.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劳务派遣协议形成劳务派遣关系。
劳务派遣协议需要约定派遣员工的人数、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费以及支付方式的责任。用工单位应该根据岗位的实际需求与派遣机构确定派遣的期限,不能够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劳动者与派遣机构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合同除了要载明合同法的第17条规定以外,还需要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派遣单位应该与派遣这签订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该按照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报酬。因此,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的规则适用应该属于一般与特殊之间的关系,原则上适用于一般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都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包括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劳动合同的解除等。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应给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派遣单位还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派遣机构不得收取劳动者的费用。
3.劳动者与要派机构基于实际的用工形成用工关系
用工单位必须对劳动者承担基于用工而产生的义务,如:《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62 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