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因工死亡供养亲属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适用范围、标准及资金渠道
1、调整范围:2003年12月3 l日前已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鉴定为1-4级未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护理费的企业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按我省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和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待遇低于本次调整标准的,按本意见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现有待遇高于本次调整标准的不作调整。
2004年1月1日后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鉴定为1--4级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的标准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和《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调整标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配偶按2002年各市、州、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计发,其他亲属按30%计发,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资金渠道: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且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末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4、调整时间: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上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支持的待遇有哪些